该《办法》主要规定:公务用车严格派车登记管理,专人负责,原则上不能挪作他用,更不允许变相成为领导干部专车;经过批准购置的公务接待用车,应在一个月内按管理权限,将车型、排量、牌照号、价格、购车时间 、驾驶员等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;纪检监察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务用车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,一旦发现领导干部以其他名义占用、挪用、借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公务接待用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,将视不同情况,对车辆进行封存或收缴,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政 纪党纪处分。
云南日报 2007年08月30日 11:21 李惠民